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設施規劃目 第6條 高爾夫球場之面積標準如左:一、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公頃。二、球場球洞數為十八洞者,其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公頃。三、球場球洞數超過十八洞者,就超過部分,每增加一洞,其球場總面積最少應增加三公頃。高爾夫球場總面積,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公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