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獲許可設立尚未開放使用之高爾夫球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已許可設立尚未逾原核定建造期限之高爾夫球場,依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程序申請開放使用。二、已許可設立並已逾原核定建造完成期限,尚未申請開放使用之高爾夫球場,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程序提出申請開放使用或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延長完工,逾期未申請者,撤銷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