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