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設施規劃目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高爾夫球場,係指設有發球區(台)、球道、球洞區之球場與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前項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包括設有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練習場或其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建築物及設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高爾夫球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