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或就讀之體育班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減少發展之運動種類、減班或停辦時,應積極輔導其轉班或轉校,必要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