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1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9條 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或就讀之體育班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減少發展之運動種類、減班或停辦時,應積極輔導其轉班或轉校,必要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