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7條 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一、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二、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四、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