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一、每學年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其設有游泳池者,並包括水上運動項目。二、每學期至少舉辦各類運動競賽三次。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並酌辦體育表演會。四、辦理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時,適度納入運動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