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學校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推行前項體育活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一、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二、運用彈性學習時間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團體活動時間配合實施。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四、推動各類班際競賽。為推動前項各款措施,得彈性調整課間活動時間,並得利用校外空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