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6條 學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輔導、考核、教練之聘請及優秀運動員、教練、教師或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落實運動代表隊參與機會之性別平等,並減少實際參與之性別落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