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經營高空彈跳活動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許可之條件、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之自治法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