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五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第40條 申評會辦理申訴,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三十日。前項三十日期間之計算,以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