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得請求提供下列資訊:一、本法第二十一條國家代表隊事項。二、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專項委員會事項。前項資訊,特定體育團體應依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規定提供;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未規定者,應依理事會議決議提供,並得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