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6條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專任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其聘雇關係無效。特定體育團體之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其聘僱關係無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