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7條 槍枝、彈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於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運送及清點之槍枝、彈藥,應通報目的地警察局;目的地警察局應依據通報資料列管;其有資料不符或未到達之情形者,應相互通報,共同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