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6條 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管理情形;發現有缺失時,應即命其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