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16條 依本辦法獲得捐款之特定運動員,應於計畫期間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且未重新申請認可者,教育部得將其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本專戶之孳息,全部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款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