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運動員於受第六條第三項或前條捐款核定通知後,應依計畫於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支出用途內使用並作成支出憑證,於教育部指定期間內辦理核銷付款。前項支出憑證之日期,得溯及至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之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