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國際事務目 第4條 第二條所定單項賽事,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運動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