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賽事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二、申辦賽事之目的及效益。三、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及分工事項。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五、經費預算表。六、協力團體。七、計畫執行期間。八、計畫工作內容。九、預定進度。十、需協助事項。十一、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