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