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二章 聘任 第8條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任運動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前項專任運動教練之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審委會決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