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三章 解聘、不續聘及停聘 第19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