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三章 解聘、不續聘及停聘 第18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