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二章 聘任 第12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者,得終止聘約。專任運動教練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