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設施規劃目 第10條 本部得每年就五分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業務情形進行考核,並視需要抽查管理單位辦理前條業務情形。前項考核結果,本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對直轄市、縣(市)之補助比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