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19條 法規: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9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單獨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其招生規定由學校擬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招收名額,應納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事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三以內,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