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六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經連續三日以上山域活動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山域嚮導證書。前項實習期程,應於術科測驗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其未完成者,成績不予保留。第一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第一項山域嚮導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