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山域嚮導課程大綱。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