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前條第二項申請,經本部審查合格並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本部得派員至受認可機構辦理認可事項之查核,受認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