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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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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目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26條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26條
法規: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2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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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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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
第21條
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第22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一、…
第23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
第24條
持有逾期之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者,得依該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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