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13條 法規: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13條 山域嚮導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山域嚮導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山域嚮導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