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第2條 法規: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大型運動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