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設戶籍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與連江縣境內島嶼、台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離島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