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一、書籍費、雜費:設戶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二、交通費:設戶籍並居住於未設國民中、小學之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必須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