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及輔導;經檢查、輔導,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裁處、令其限期改善,或由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依契約之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訪視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