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26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6條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接受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其考核方式及晉薪規定,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考核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