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