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