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就學補助、行政、人事、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規定如下:一、就學補助:依政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定。二、行政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三、人事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四、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