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6條 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計畫主持人不服評鑑結果者,應於不服各該主管機關依該結果所為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時,一併主張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