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條 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教保服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