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第5條 法規: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就其違反部分停止撥款,或扣減當年度或次年度補助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