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部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補助之執行,進行下列事項之考核:一、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二、計畫執行進度。三、整體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四、計畫執行效益。前項考核結果,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站公布,並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次年度本補助額度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