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5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超額教師介聘 第5條 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其介聘未經本人同意。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