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3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超額教師介聘 第3條 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之教師(以下簡稱超額教師),學校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