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或評鑑單位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審議會委員。
三、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教學人員及家長代表。
四、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