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條 本部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送達受託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