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與受託學校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
二、曾參與該經營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本部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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