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前項班級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