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其特殊教育教師應依學校所定作息時數,進行教學服務。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高職部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前項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